為進一步優化涪陵橋南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環境,加大對外開放力度,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擴大對外開放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訂以下政策。
一、投資主體
(一)凡開發區外入區投資的客商以資本、資產、專利技術、知名品牌合資合作(其投資額占項目總投資百分之二十以上)、獨資興辦項目,以及轄區內原各企事業單位新上項目(以下簡稱投資者)均可享受本政策待遇,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產業政策
(二)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均可入區建設。
(三)開發區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發展金融、商貿、房地產、旅游等第三產業。
(四)鼓勵投資者投資現代農業開發、移民企業遷建技改、傳統工業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
三、稅收政策
(五)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三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10年。對出口產品企業,在規定的免稅期滿后,其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年總產值50%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
(六)投資者企業所得稅從生產經營之日起6年內減按15%的稅負征收。其中“三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現代農業開發的投資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生產性投資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對出口產品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后其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當年總產值的50%以上的,當年減按10%的稅負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投資者企業生產所需進口設備和原料,可以報批關稅減免。
(八)利用荒坡、荒地搞農業科技開發項目,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稅6年,減半征收4年。在荒山、荒坡新開發應稅農副產品,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特產稅4年,減半征收4年。
(九)以上稅收政策與國家現行政策相抵觸的,按照“先征后返”的辦法執行。
四、財政政策
(十)凡向開發區以外的部門爭取到計劃外的資金,用于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的,無償資金按10%,有償資金按1-3%獎勵給引進的單位或個人。
(十一)社會各界的個人或組織引進技術和項目的,其建成投產后,由開發區財政根據實際投資額按生產性項目5‰,非生產性項目3‰進行獎勵。
(十二)凡在開發區納稅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有資產作保證,又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可按規定程序向開發區財政申請周轉金,有償使用。
(十三)原有企業和新建企業,全年繳納稅金在50萬元以上的,由開發區財政按3‰獎勵企業經理或廠長。
(十四)到開發區落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前三年每年按實際納稅額(屬地方財政收入部分)10%獎給引進者,20%獎給納稅人。
五、土地政策
(十五)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有償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贈予。其土地出讓總額200萬元以上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減收10-25%。
(十六)以劃撥方式在開發區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按規定標準的下限繳納土地使用費。對從事農業開發、科教、文衛事業以及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免繳土地使用費。
六、其他政策
(十七)開發區管委會奉行“簡潔、高效、優質”的服務準則,在項目審批、規劃定點、工商稅務登記、土地出讓等一切手續方面減化辦事程序,實行“一站式”服務和“一個窗口”收費。投資經營期間,投資者有權拒交不符合國務院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各項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十八)“三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現代農業開發的投資企業,其基本建設期間的配套費減半收繳,重大投資項目可申請免繳。
(十九)投資者興辦的支援三峽庫區建設的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聯營專貸”。
(二十)本優惠政策未涉及的內容,按國家、重慶市和涪陵區現行政策執行,特殊情況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特事特辦原則,實行一事一議或專項專議。
(二十一)本優惠政策由經濟發展局受理,匯同財政、稅務及有關部門審核后,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各職能部門執行。
(二十二)本政策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