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投資領域
(一) 重點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投資以下產業:
1、農業綜合開發與農牧業產業化;
2、生態環境和天然林保護;
3、旅游業開發;
4、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5、綠色食品及中藥材資源的開發與利用;
6、高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7、城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
8、文化產業;
9、公共衛生與醫療事業;
10、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
(二) 凡來我縣投資者不受任何經濟形式限制。鼓勵投資者與我縣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進行多種形式合作。
二、投資方式
投資者可采取貨幣投資、實物投資、專利、專有技術投資、科技入股等多種形式進行投資,投資方式有:
1、合資;
2、合作;
3、獨資;
4、兼并;
5、購買企業產權、債券。
鼓勵投資者來縣興辦來料加工、來件加工、來樣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
三、稅收優惠
(一) 增值稅
1、來縣興辦加工型生產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生產國家級新產品的,增值稅將入縣級分享的50%部分投產后三年由財政預算安排獎勵給企業。
2、對我縣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征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來縣興辦的生產企業,凡綜合利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所列的資源生產的產品,實行現行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外商投資興辦企業產品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除國家規定的產品外)。
(二)所得稅
1、來縣興辦的內資企業,根據投資項目可選擇以下優惠政策執行:
(1)、從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2)、來縣興辦交通、電力、水利、廣播電視企業,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的,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自開始經營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稅。
(3)、勞動就業服務型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含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以上免稅政策到期后,企業隸屬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在2010年以
前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后期,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審核批準,可定期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2、來縣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執行以下優惠政策:
(1)、除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審核批準,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投資項目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在2010年底以前,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以上1、2款所述外商投資企業政策到期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第1、2款規定的,在第3至第5年以按優惠稅率15%的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經營期在10年以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可申請定期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5)、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申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6)、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以上的,經審核批準,允許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7)、外商投資企業減免征收地方所得稅。對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6年至第7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對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8)、執行由國家及省政府統一規定的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其他優惠政策。
(三) 財政政策
外資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從實現銷售之日起,財政部門根據投資規模和增值稅、營業額入庫稅額予以獎勵。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前2年獎勵其增值稅、營業稅地方所得的50%,第3年至第6年獎勵地方所得的30%。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美元以下的外資企業,前2年獎勵其增值稅、營業稅地方所得的30%,第3年至第6年獎勵地方所得的10%。
四、 土地使用優惠
(一) 國內投資者享有以下用地優惠:
1、從事交通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占用國有荒山荒坡的,實行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2、特殊項目所需征用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實行“一事一議”。
3、土地管理費:按《土地管理法》規定最低標準收取。
(二)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用地優惠: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規模大、效益前景好的生產性企業用地,土地出讓金收取后,可按一定比例返還企業。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五、金融政策優惠
1、兼并我縣虧損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金融政策規定執行。
2、在我縣貧困地區興辦的獨資、合資、開發性項目,申請的有關信貸資金,我縣銀行可根據有關信貸政策,給予信貸支持。若其效益和就業惠及貧困戶、符合扶貧貸款的,還可申請使用扶貧貸款,由我縣銀行實行貸款傾斜政策。
3、來縣興辦的企業其產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除國家管理的以外)均由企業根據市場供需自行確定。
4、外商投資垃圾、污水處理等環境保護和開發利用再生資源項目的,享受國家規定的扶持政策。
5、外商可按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向境外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籌措外匯資金,也可通過境內金融中介機構向其他企業籌措外匯資金。
六、 用電電價優惠
來縣投資企業享受我州高載能企業用電電價同等待遇。所有投資者用電一律實行國民待遇。
七、投資服務
1、對投資者的審批、登記等手續的辦理程序化,實施審批辦照的“互聯審批制”,實行“一站式”服務,并在最短時間內辦結。
2、對來州投資企業的收費標準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收費項目明白卡》所列項目以及標準下限收費。凡《明白卡》以外出臺的新收費項目,一律要經州物價局、州財政局、州商務局聯合行文方可有效。
3、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對投資者施以各種名目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
4、縣經濟商務局要對投資項目實行全程跟蹤調查,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5、享受本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需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銀行資金到位證明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確認后方可享受。
八、附則
1、本優惠政策未作規定的,按國家、省和阿壩州先行的其他優惠政策執行。
2、本優惠政策同時適用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來縣的投資者。
3、本優惠政策由茂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4、本優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