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劃用途:集工業、商業于一體的綜合性園區
二、重點招商產業:日化、食品飲料
三、重點行業:精細化工、食品飲料、生物制藥、電子及機械制造、銅材
四、成本(參考價格)水、電等:地價20—25萬元/畝,工業用水費用1.25元/m,大綜工業用電0.33元—0.95元/千瓦時,普通工業用電0.70—0.76元/千瓦時。
五、交通:
公路(請列出名稱):
距廣州40公里、距深圳165公里、距廣州機場25公里
重點港口(請列出名稱、水深、其他特點):至廣州黃埔港60公里、至花都港35公里、至廣州火車站35公里、距新白云機場25公里、距北二環高速、京珠高速、新機場高速大立交5公里
其它優勢(機場、鐵路、其它):隨著北三環、廣從快速路的建成使用,開發區的交通將更為便捷。
六、優惠政策: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的減免(即規費減免)
1、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的新辦項目(企業)免收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土地登記費、房地產權登記費、工程測量費、水樣測試費、公證費、避雷設施檢測費等6項服務性收費按規定的50%收取。
2、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的新辦項目(企業)在2008年12月31日前報建的廠房(倉庫)、物流倉儲以及經營用房(物流園區內,下同)全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宿舍、辦公樓等配套設施按50%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間報建的廠房(倉庫)、物流倉儲以及經營用房按50%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宿舍、辦公樓等配套設施不給予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旅游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50%收取;宿舍、辦公樓等配套設施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間報建的不給予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財政獎勵
1、新辦企業從投產納稅之日起給予財政獎勵(按本辦法規定年限執行,下同)。2008年12月31日前按企業對市本級財政貢獻(相當于企業所創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留成市本級財政部分,下同)的100%獎勵給企業作發展基金(享受時間不超過2年);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業對市本級財政貢獻的50%獎勵給企業作發展基金(享受時間不超過3年)。
2、以租賃(廠房)形式興辦的項目(企業),在租賃生產經營期間,暫不享受財政獎勵;在該企業購地或購廠房并竣工投產(開業)后,作新辦項目(企業)享受財政獎勵優惠,其租賃期間的財政獎勵一并兌現并計入享受財政獎勵的優惠期限。
3、旅游項目從開業納稅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前按企業對市本級財政貢獻的80%獎勵給企業作發展基金(享受時間不超過2年);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業對市本級財政貢獻的40%獎勵給企業作發展基金(享受時間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