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租賃
直接租賃(直租)——出租人根據承租人(企業)的要求和選擇從供貨商處購入承租人所需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再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主要內容為:三個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貨商,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不可解約的全額清償;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全額支付租金后,以名義貨價購回原有固定資產,附屬于所有權的財產風險、維修費用、相應稅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回租)——承租人為現金頭寸及其它資金使用用途等,需要將自有的設備等固定資產賣售給租賃公司,盤活存量資產,然后再從租賃公司租回使用。租賃期滿后以名義貨價購回此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
主要內容為:租賃發生時固定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租賃物件的位置及使用人不變,兩方當事人(法律意義上仍為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全額支付租金后,以名義貨價購回原有固定資產,附屬于所有權的風險均由承租人承擔。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基于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以全額清償為典型特征的融資租賃,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的選擇,購買租賃物,并中長期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通過在計算承租人應付租金時不預留余值方式的一種租賃安排。在這種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在租賃期間通過收取租金即可收回全部租賃投資并獲得預期的相應收益。融資租賃又被認為是基于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
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基于非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是以非全額清償為典型特征的融資租賃,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的選擇,購買租賃物,并中長期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通過在計算承租人應付租金時預留余值方式的一種租賃安排。在這種租賃交易中,需要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后通過對租賃物余值的處理才可能收回全部租賃投資并獲得預期的相應收益。經營租賃又被認為是基于余值處理的融資租賃。
混合租賃
*混合租賃——對于同一項租賃交易,根據租賃準則關于租賃的五條認定標準,出租人認定為融資租賃,承租人認定為經營租賃。
*會計上的五條認定標準:
標準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標準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標準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讓,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標準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標準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