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對引薦投資項目到我縣區域內,并實質性促成項目落戶且經項目投資方書面認定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自然人進行獎勵。
第二條 投資項目是指由縣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縣投資的,并經認定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最新版)鼓勵類的新項目。投資項目應屬于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高效農業、股權合作或兼并重組、總部經濟等方面的項目。
第三條 產業轉型升級項目。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且實際到位資金達到30%以上的項目,按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獎勵。
第四條 戰略新興產業項目。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且實際到位資金達到30%以上的項目,按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獎勵。
第五條 現代物流業、旅游、金融服務項目。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且實際到位資金達到30%以上的項目,按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獎勵。
第六條 新興服務業項目。年度新增地方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地方貢獻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高效農業項目。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且實際到位資金達到30%以上的項目,按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獎勵。
第八條 股權合作或兼并重組項目。新引進縣外企業與縣內企業開展股權合作或兼并重組,且實際到位外來資金達到1億元以上、占股比例在51%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地方貢獻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屬世界500強、國內100強企業的,在以上獎勵基礎上提高2%。
第九條 總部經濟。新引進的縣外總部企業,年度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或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貢獻不少于1000萬元的,按年度地方貢獻的5%予以獎勵。
第十條 積極創新招商方式,實行委托招商。通過市場化方式,依法確定第三方中介機構,并簽訂正式合同。具體獎勵標準按照合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