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戶標準
1、落戶南昌小藍經濟開發區的企業自項目按合同約定正式投產之日起,生產經營性稅收畝均須達6萬元(含6萬元/畝)
2、落戶南昌向塘開發區(物流園企業除外)、南昌武陽中小企業創業園、南昌南新濱江工業集中園等地區的企業自項目按合同約定正式投產之日起,生產經營性稅收畝均須達3萬元(含3萬元/畝)以上。
二、土地使用
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出讓期限為50年,項目用地按照畝均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200萬元,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形式出讓。落戶企業在全面履行合同責任、義務后,經縣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認定后,可按以下比例獎勵:
1、落戶南昌小藍經濟開發區的企業,在項目用地符合開工條件1年內實現投產見效,且當年繳納的生產經營性稅收畝均達6萬元(含6萬元/畝)的,獎勵落戶企業占地面積24元/平方米,用于基礎建設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第2年度,年均繳納的生產經營性稅收畝均達8萬元(含8萬元/畝)以上的,獎勵落戶企業占地面積30元/平方米,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第3年度,年均繳納的生產經營性稅收畝均達10萬元(含10萬元/畝)以上的,獎勵落戶企業占地面積30元/平方米,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2、落戶南昌向塘開發區、南昌武陽中小企業園、南昌南新濱江工業集中園等地區的企業在項目用地符合開工條件1年內實現投產見效,且當年繳納的生產經營性稅收畝均達3萬元(含3萬元/畝)以上的,獎勵落戶企業占地面積18元/平方米,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第2年度,年均繳納的生產經營性稅收畝均達5萬元(含5萬元/畝)以上的,獎勵落戶企業占地面積30元/平方米,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第3年度,年均繳納的生產經營性稅收畝均達8萬元(含8萬元/畝)以上的,獎勵落戶企業占地面積30元/平方米,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三、建設規費
簽約落戶的企業,在全面履行合同責任、義務后,經縣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認定后,采取先征后獎的方式,獎勵相當于地方財政向投資者征收建設規費的金額(建設規費指:市政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