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依法適用如下稅種: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
1、企業所得稅及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到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地方所得稅及減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3%計征。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按上述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按上述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年。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3、所得利潤再投資的退稅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以上投資經營期不滿5年撤出的,均應繳回已退稅款。
4、匯出分得利潤不征稅: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或免繳所得稅的利潤,匯出境外不征稅。
5、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原工商統一稅條例不再執行。
6、預得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繳納20%的所得稅。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得到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征稅率,一般規定在10-15%。對租金所得的征稅稅率在6-10%之間。
7、城市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交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房價,按企業自有的房屋建筑的賬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增,年稅率為1.2%。
8、車船使用牌照稅:乘人汽車每輛每年稅180-300元不等;載貨汽車按凈噸位每噸每年為60元;機動船舶由海關征收噸位稅,免征牌照稅。
9、印花稅:各類經濟、技術合同及合同性質憑證,記載資金的帳薄、產權轉移書據,按0.1%,0.05%,0.03%,0.005%稅率納稅。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稅額均為每年5元。11、對1996年1月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且生產的物資出口的,可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