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及有關優惠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依法適用如下稅種: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
1、企業所得稅及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到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地方所得稅及減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3%計征。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按上述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按上述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年。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3、所得利潤再投資的退稅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以上投資經營期不滿5年撤出的,均應繳回已退稅款。
4、匯出分得利潤不征稅: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或免繳所得稅的利潤,匯出境外不征稅。
5、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原工商統一稅條例不再執行。
6、預得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繳納20%的所得稅。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得到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征稅率,一般規定在10-15%。對租金所得的征稅稅率在6-10%之間。
7、城市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交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房價,按企業自有的房屋建筑的賬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增,年稅率為1.2%。
8、車船使用牌照稅:乘人汽車每輛每年稅180-300元不等;載貨汽車按凈噸位每噸每年為60元;機動船舶由海關征收噸位稅,免征牌照稅。
9、印花稅:各類經濟、技術合同及合同性質憑證,記載資金的帳薄、產權轉移書據,按0.1%,0.05%,0.03%,0.005%稅率納稅。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稅額均為每年5元。
10、對1996年1月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且生產的物資出口的,可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
二、職工的招用、辭退、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1、招用: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職工,在所在地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自行招收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勞動合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被錄用職工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勞動合同期內的職工,因工傷、職業病在治療期間,療養期間,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治療期間,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企業均不得辭退。勞動合同期內,因企業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多余的職工或者根據勞動合同規定需辭退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企業工資的補償金;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企業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3、工資與薪金: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工資標準、分配形式與獎勵、津貼制度,由企業自主決定。中方職工的工資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業國有企業平均工資水平120%的原則確定,工資調整應根據企業經濟效益狀況和居民生活費用債格指數多增、少增和不增。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為職工延長時間的勞動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300%的工資。
4、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中方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退休醫療保險。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提取住房補助基金,由企業工會監督,用于解決職工住房。
5、勞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須縮短工作時間的,由企業自定。企業必須嚴格控制加班時間和人數,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勞動時間的,應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不得違背職工意愿,強令職工加班,不得給予末參加加班的職工任何處罰,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親、婚喪、分娩和計劃生育等假期,上述節假日期間,企業應照常支付工資。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規定,改善勞動條件并接受所在勞動部門的監察。
三、土地管理按照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出讓、轉讓、出租和劃撥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當前,外商投資舉辦房地產、商業、金融、旅游、娛樂等項目必須辦理出讓手續,具備條件的,也可辦理轉讓、出租手續。舉辦其它行業的項目原則上也應辦理出讓、轉讓、出租手續,經批準才可辦理有償劃撥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使用中方企業原有場地,而取得土地使用權;
2、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可以直接向各地土地管理局提出受讓土地使用權的申請。
3、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其他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也可通過有償劃撥來取得。
四、費用標準
1、水、電費用: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需水、電,由各市列入計劃,優先保證供應。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按計劃價計收;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按當地國營企業同一收費標準計收。在省批準權限范圍內的所有外商投資的水、電配套建設費、增容費等附加費用一律不再收取。
2、通訊設施費用:按所在市人民政府規定,與當地國營企業同等標準收費。
五、銀行貸款外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資金和臨時周轉資金,各開戶銀行在貸款指標中優先保證供應。外商投資企業,按銀行規定可用現匯或固定資產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外商投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可向國外籌借資金,由企業自借自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