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國(境)內外人士參與本市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特制訂本獎勵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引薦項目是指來溧新辦投資總額2000萬元人民幣(外資25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傳統純貿易類、房地產項目不予獎勵。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對象是指為我市引進投資項目作出貢獻的國(境)內外各界人士,即項目引薦人。項目引薦人由項目投資人和實際建設所在鎮(zhèn)(區(qū))共同確認,并由鎮(zhèn)(區(qū))出具項目引薦人證明書,每個項目只確定一個引薦人。
第三條獎勵辦法。以引薦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入數為基數(需提供相關有效證明并經現場核查),制造業(yè)項目按固定資產實際投入的5‰獎勵,非制造業(yè)項目按3‰獎勵,外資項目按再增加50%的權重計算給予獎勵。新模式下的現代服務業(yè)項目按對我市經濟發(fā)展的貢獻度單獨獎勵。
第四條引薦獎的確認和兌現。
(一)引薦獎每年年終進行獎勵。項目完成登記注冊并開工建設后,由引薦人憑相關證明向項目所在鎮(zhèn)(區(qū))申報,鎮(zhèn)(區(qū))對引薦人資格確認后,以市發(fā)改委項目審批文件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基數,初步核算項目獎金,報市招商辦審核同意后,對引薦人兌現項目獎金的20%,獎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發(fā)放;項目投產后,由鎮(zhèn)(區(qū))對該項目進行固定資產實際投入數核查,核查完成報市招商辦,由市招商辦審查,最后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兌現所有剩余獎金,獎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發(fā)放。對弄虛作假者,取消獎勵資格,并由監(jiān)察部門作出嚴肅處理。
(二)專業(yè)招商人員和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人員引薦的項目,獎金參照上述辦法計算,其中60%獎勵給個人,40%獎勵給所在單位。江蘇中關村科技產業(yè)園可根據本規(guī)定,從實際出發(fā)制定招商人員引薦項目獎勵分配辦法。
(三)引薦獎一律以人民幣計發(fā),外資項目引薦獎按申報時當年度12月31日的外匯牌價計算。
(四)引薦人領取引薦獎的個人所得稅自理。
第五條獎金來源由財政資金列支。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原溧委發(fā)〔2012〕43號文件附件《溧陽市關于引薦外資項目的獎勵辦法》廢止,在本辦法發(fā)文之前落地的外資項目引薦獎仍按原溧委發(fā)〔2012〕43號文件附件《溧陽市關于引薦外資項目的獎勵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由市招商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