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強國內外經濟合作,促進淳安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淳安實際,特制訂以下規定。
一、鼓勵外商和國內各地各種所有制企業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投資者、專業技術人才等來淳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參股、兼并、收購我縣企業,以資金、專利、技術成果等來淳創辦工商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現代服務業等項目。
二、鼓勵外地投資者來淳投資興辦符合淳安縣產業發展導向的項目,并達到相應的投資強度、投資密度、產出率、容積率和環保要求。
1.來淳投資的工業項目,注冊資金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依據國家、省、市制定的相關政策,結合淳安實際,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1)自生產經營年度起,三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凡三年內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第四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
(2)自生產經營年度起兩年內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規模企業,五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增值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
2.來淳投資的農業(包括農產品加工、生產、服務、流通)項目,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1)自生產經營年度起,三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凡三年內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第四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
(2)自生產經營年度起兩年內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規模企業,五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增值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
3.來淳投資高新技術項目(以縣科技局認定為準,下同),依據國家、省、市制定的相關政策,結合淳安實際,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1)自生產經營年度起,三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第四至第五年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同等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第六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
(2)自生產經營年度起,五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增值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
(3)積極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投資實業,在投資的實業生產經營后,對科技人員轉讓技術成果的給予獎勵,獎勵額度相當于科技人員技術成果轉讓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的額度。
(4)來淳投資建立研發基地、技術中心,經縣科技局等有關部門認定后,同等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4.來淳投資能源、公路、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自經營年度起,三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第四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
5.來淳投資文化、教育、醫療機構等公用事業項目和設立中介、信息服務機構的,自經營年度起,三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同等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第四至第十年按50%額度予以獎勵。
6.對特別重大的來淳投資項目,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財政獎勵政策,采取一事一議辦法。
三、外商投資企業依據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相關政策,結合淳安實際,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1.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用于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財政部門將從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中安排資金予以補貼,補貼的額度為企業進口的用于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所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50%。
2.外商投資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設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總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前五年由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同等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0%的額度予以獎勵。
3.外商投資生產性項目的(含控股、兼并、收購、改造工業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從企業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度按企業應繳所得稅的50%給予減免,第六年至第十年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
(2)從企業經營年度起,前兩年財政部門安排相當于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額度的資金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的額度予以獎勵。
(3)涉及辦理房產過戶的,免繳調節基金和房產過戶的手續費。
4.外商來淳投資符合淳安縣產業發展導向的其他項目,同等享受本規定所定的資金獎勵政策。
5.出國留學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淳投資,同等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四、上述政策如遇國家稅收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稅收政策執行。
五、來淳投資項目涉及土地出讓,根據投資強度、產業要求、科技水平、稅收貢獻、就業程度、節能降耗、環保等指標先行預審,然后按照“招、拍、掛”程序取得。
六、凡符合淳安產業導向的招商引資工業項目,注冊資本金在500萬元以上并實際到位的,涉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企業注冊登記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在現有收費標準下限基礎上,再下浮50%征收。
七、營造投資環境,提供優質服務。
1.充分發揮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服務功能,及時有效地為淳投資者辦理審批、登記等各種手續;充分發揮機關服務效能投訴服務中心的督查功能,認真負責地受理外來投資者的各類投訴,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2.依法保障在淳投資企業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務。
3.鼓勵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及時協調銀企關系,為企業的間接融資提供便利條件。
4.實行企業收費登記卡和檢查、評比許可證制度,嚴格規范各類規費的收繳工作和檢查、評比行為。
5.對來淳投資者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其子女入托、就讀免收借讀費。
6.外來投資者具有同等的社會地位,鼓勵外來投資者積極參與勞模、先進單位和個人等各類評選活動,并為外地投資者參加本縣的參政議政活動提供條件。
八.凡以前政府出臺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