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注冊
第一條凡來本區投資辦企業的,由金牛區招商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服務。
第二條投資者憑身份證、照片、驗資證明和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的必要登記前置手續,辦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及稅務登記證。
第三條降低工商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的收費標準,減少企業注冊登記成本。
第四條在登記手續齊備合法的前提下,企業注冊、登記、辦證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條建立“工商登記注冊快速通道”,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行專人受理,特事特辦,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3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法人登記注冊手續。
二、土地使用
第六條凡來本區投資新辦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企業以及從事道路、能源、水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在征地時經批準實行優惠價,并免繳區屬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它區屬有關費用。
第七條在本區投資新辦生產性企業征地,實行成本價,并減半繳納區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它區屬有關費用。
第八條在本區新辦的企業,經營初期繳納耕地占用稅有困難的,經批準,可延遲到年末前繳清。使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按現行規定,實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收取,高新技術、出口創匯企業享受最低標準再下浮一定比例的優惠。
第九條區國土部門可為企業代辦有關土地征用、出讓、變更使用權等手續,代辦費減半收取。利用本區鄉鎮企業已辦用地手續的土地興辦企業,在變更土地使用手續時減半收取手續費。
三、財政扶持
第十條對新辦企業進行財政扶持。新辦企業年納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業當年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區實際所得部分之和的60%,后3年按30%,由財政給予扶持;當年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實際所得部分前兩年按100%,后3年接50%,由財政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兼并、租賃本區經營困難的國有、集體企業、被兼并企業繼續在我區納稅的,可按企業的主營業務性質,經區政府批準,可享受本規定第十條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對于財政的扶持資金,企業要單獨列帳,只能用于生產發展,并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區財政不參與管理和收益分配,只保留最終處置權。
四、引進資金、項目的獎勵
五、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獎勵
第十九條凡當年實際納稅達到100-200萬元(含100萬元)、200-30O萬元(含200萬元)、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企業,分別按實際納稅額的1%、2%、3%,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根據企業實際納稅情況,如達到下列條件的,可對企業法定代表入進行獎勵:
l、實際納稅額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并比上年增長50%,其中實納地方稅(區財政實得部分)在200萬元以上的(含200萬元),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40萬元;
2、實際納稅在30O萬元以上(含300萬元),并比上年增長4O%,其中實納地方稅(區財政實得部分)在150萬元以上的(含150萬元),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20萬元;
3、實際納稅在200萬元以上的(含200萬元),并比上年增長30%,其中實納地方稅(區財政實得部分)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10萬元。
第二十一條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獎勵條件的企業,只能享受其中的一條,不能兩條政策同時享受。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每年評選表彰一次“納稅十強”企業;區委、區政府每三年命名一次“金牛明星企業”(金牛明星企業是指命名期內連續三年獲得“納稅十強”稱號的企業)。獲得“金牛明星企業”稱號的企業,區委、區政府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2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獎勵以該企業當年的實際納稅額為計算依據;企業的實際納稅額是指該企業當年入庫稅收(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之和)減去當年財政給予企業的扶持款后的余額;企業實際納稅額匯算時間按財政年度計。
六、鼓勵引進高新技術和各類人才
第二十四條大力支持本區高新科技企業發展。以高新技術作為出資的可占企業工商注冊資本的35%,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還可適當提高所占比例。
第二十五條經區科委、區計經委、區財政部門認定的新引進的新產品、重點項目、新辦的科技型企業或新列入國家、省、市級“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科技攻關”、“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等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經區政府研究,實行一年一定的特殊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有國家級、省級重大發明的人才或有特殊才能、技能的高級職稱人員和高級技工,到本區領辦、新辦企業,年納稅額200萬元以上的,優先審批、辦理調入手續和給予入城戶口指標。
第二十七條凡進入本區經市級以上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或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子女,可申請辦理入戶指標。
第二十八條對列為區重點骨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在本區幼兒園入托或中、小學就讀的,可免收教育成本補償費和調劑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