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于改善投資環境擴大招商引資的實施辦法》,確定了省對外重點開放的投資領域,制定了鼓勵外商投資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優化外商投資環境的相關制度。我們堅信:通過這些重點項目的強推、優惠政策的實施,一定會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客商爭先前來投資創業,我省新一輪的“大開放,大招商”高潮即將到來。
鼓勵外商投資的十項優惠政策是:
一、減稅。對設在山西省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3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山西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一次性購買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農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辦公、經營的,按3%的稅率繳納契稅。重點工業園區、新型產業基地、開發區內的企業研究開發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按稅法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對于從事工業生產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用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且為盈利企業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免稅。對設在山西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5年。其中對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我省優勢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省級稅務部門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10年。山西省政府認定為大型骨干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省開發區、重點工業園區和新型產業基地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省級稅務部門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外商利用尾礦、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和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項目,免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退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或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省級稅務部門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直接投資開辦、擴建產品出口型或先進技術型生產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山西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鼓勵類投資項目,除國家規定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從購置設備當年比上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扣。
四、貸款貼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列入省產業發展規劃,屬于省產業發展資金、山老區發展資金資助對象的外商投資項目,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五、設立專項扶持基金。重點工業園區、新型產業基地、開發區內的企業所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當年增長幅度超過全省財政收入平均增長的部分,3年內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級財政建立專項扶持資金,用于園區、基地、開發區的基礎設施、研發中心建設以及對企業家等人員的獎勵。
六、重點項目優先扶持。對外商投資大型煤化工項目,對外商投資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中心,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計劃、國家國際科技合作重點項目計劃、省國際科技合作計劃以及各市設立的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等資金,優先給予扶持。
七、優先供地。對符合國家政策和省產業發展規劃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安排和保證建設用地。重點工業園區、新型產業基地、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可享受土地優惠政策。外商投資開發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可將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給予部分返還。
八、四類投資獲獎勵。外商投資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高新技術和環保項目,投資一定規模以上,從經營獲利之日起3年內,由當地財政按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15%給予獎勵。
九、外資物流設分公司。允許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和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在我省設立分公司。
十、公共設施項目放開經營年限。外商投資大中型公共設施建設項目,除國家有特別規定外,不限制投資比例和經營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