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
第一條在海南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不同行業分別給予優惠照顧,其中:
(一)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六年至第八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四)從事服務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為了加快其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經海南省財稅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快速折舊辦法。
第四條外商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經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的40%。如果再投資用于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被省政府確定為技術先進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五條海口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海南經濟特區內銷售的,除煙、酒、礦物、油、糖減半征收增值稅外,其余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