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優惠政策
(一)在西藏自治區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可享受我區財政扶持政策。
(二)在西藏自治區境內依法設立并加入各級工商業聯合會2年以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可享受我區財政扶持政策。
(三)各類企業每招用1名屬國家計劃內招收的西藏自治區應屆高校畢業生,并同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財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一定數額的獎勵資金。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2年合同或協議的給予5000元獎勵資金;簽訂3年合同或協議的給予12000元獎勵資金;簽訂5年以上合同或協議的給予20000元獎勵資金。
(四)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招用屬國家計劃內招收的西藏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并與之簽訂一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協議,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代費券,用于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簽訂5年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給予50%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在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時予以抵扣。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規定比例的,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五)對直接增加農牧民收入的扶貧性龍頭企業、從事社會事業項目的企業,以發放扶貧貼息貸款方式予以支持。對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實施的重點文化發展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稅收優惠政策
(一)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我區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投資者從事下列涉農項目的,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特色優勢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加工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2.投資生產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生產生活用品的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該項目企業所得稅5年。對其中屬于手工制作的民族產品、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投資者從事下列社會事業和扶貧就業項目,可按規定給予以下免稅優惠:
1.在縣以下城鎮(不含縣城)和農牧區從事醫療衛生事業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興辦各類學校、幼兒園、實用技能培訓班以及文藝演出團體、體育比賽承辦單位、文博展覽承辦機構和電影放映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3.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博物館、宗教活動場所等從事與其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取得的門票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5.吸納我區農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超過企業雇用職工總數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五)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給予以下免稅優惠:
1.投資太陽能、風能、沼氣等綠色新能源建設并經營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2.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水處理和垃圾回收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
3.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4.除上述項目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的其他綠色產業或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5.上述綠色產業和環保項目的具體免稅目錄由財政廳、國稅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6.經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免征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對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復審批準的當年開始,可申請在有效期內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
7.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六)對從事新型藥品研究、開發和生產,傳統藏藥的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模化生產,中藥材和藏藥材種植、養殖、經營,并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符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要求的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該項目企業所得稅6年。
(七)城市(城鎮)和自治區外的納稅人到農牧區直接為群眾的農牧業生產提供科學技術等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八)以上各條所稱各項企業所得稅免稅額均指屬于我區地方分享的部分,應上繳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納稅。
(九)稅收優惠政策遵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14〕51號)及《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貫徹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14〕124號)執行。
金融優惠政策
(一)凡符合國家、西藏自治區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金融機應積極予以信貸支持。
(二)投資者在西藏自治區金融機構獲得的人民幣貸款,均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幣貸款利率統一執行全國各類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低2個百分點的優惠貸款利率政策。
(三)投資者參加商業保險,享受自治區低費率的優惠政策。
(四)對符合我區旅游業、藏醫藥業、高原特色生物產業和綠色食(飲)品業、農畜產品加工業和民族手工業、優勢礦產業、建筑建材業六大重點支柱產業市場準入條件和信貸原則的項目,加大多種形式的融資授信支持。
其他優惠政策
(一)投資者及企業職工子女上學享受就近就地入學的與西藏自治區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二)投資者和企業職工可以自愿參加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對西藏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較大的企業家提供參政議政的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