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一)進入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投資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金由企業按規定全額繳納,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
(二)項目所需建設用地,經招標拍賣掛牌領導小組辦公室集體定價后,進行招拍掛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對興辦我市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
(三)各類項目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年限可以按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辦理,使用期滿后,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優先續期。
(四)對新辦教育、衛生、體育及社會救助、養老等公益性項目,可以劃撥方式給予供應土地。
二、財政政策
(五)新辦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第四、五年按30%給予獎勵。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第四、五年按30%給予獎勵。兼并或投資現有企業的,扣除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后新增稅收部分,享受該條規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務業類項目除享受濱發[2006]15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至1億元的項目(現代物流、四星級酒店、2萬平米以上連鎖經營、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科技型服務業項目),三年內由同級財政按實際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給予獎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征收。
(七)新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自盈利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按50%獎勵。對省級以上認定的新產品,自列入省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名單的年度起,實行國家級新產品享受三年、省級新產品享受兩年的市財政專項資金扶持政策。新建立的研發基地、技術中心,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后,同等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八)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投資實業,在投資的實業生產經營后,對科技人員轉讓技術成果的給予獎勵,獎勵額度不低于科技人員技術成果轉讓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額度。
(九)對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免稅政策。新建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按50%獎勵企業。
(十)對新建并認定為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且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的,新增貸款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支持。
(十一)投資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獎勵,第六至十年按50%給予獎勵。
(十二)對現有各類企業的新增投資,按投資形成固定資產部分占原有固定資產的比重測算企業新增稅收額,參照上述政策給予專項支持。以上補助資金應主要用于企業擴大規模、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研發等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及服務業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建設。
三、金融政策
(十三)建立市政府調控資金,對新建市重點項目中的導向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十四)凡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要求的新建項目,協調金融部門為企業在開戶、結算、現金、融資產品等方面給予全方位支持。
十五)金融部門可適度擴大優惠貸款利率范圍,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研發和產品升級項目給予必要的融資保證。四、收費政策
(十六)投資新建項目,市級以上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幅度規定的,均按下限征收。
(十七)投資新建項目(享受服務業重點項目招商補助政策的項目除外),建設期內市級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按下限減半征收。對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點支持產業類項目的,建設期內市級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全部免收,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減半征收。
(十八)積極吸引各類投資主體新建現代物流、文化創意項目,鼓勵大中型工業企業實行二三產業分離,在新辦服務業企業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土地、房屋和車輛過戶以及特許審批、收費許可、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除工本費外的各項行政性收費,予以免收。
(十九)以“退二進三”形式組建的服務業企業、大型市場等,不改變土地權屬關系,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改建項目,土地出讓金由企業按規定全額繳納,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獎勵企業,并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國家規定的按新辦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免收3年優惠政策。五、服務環境
(二十)對外來投資者,由第一引薦人所在部門、鄉(鎮、街道)或由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全程幫辦項目建設所需各項手續,跟蹤服務。
(二十一)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各職能部門將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按本文規定梳理后,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并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示。
(二十二)進一步降低企業登記、注冊門檻,放寬投資主體準入條件、企業經營范圍、企業名稱登記條件、企業注冊資本(金)條件、企業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下放企業登記權限,簡化登記手續,努力優化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