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招商引資活動,嚴格政府招商引資活動管理,提高招商引資活動實效,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招商引資活動,是指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為推動區域外資金來本地投資舉辦的、由財政承擔全部或部分活動經費的各類招商引資活動,包括在國(境)內外舉辦的招商說明會、項目推介會、項目對接會、投資合作會等經貿活動。
第三條招商引資活動應堅持以構建產業集群為導向的引資戰略,從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擴大對外開放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求出發,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依托優勢資源和產業園區,以產業為紐帶,以項目為支撐,有計劃、有重點地舉辦招商引資活動,打造務實高效的招商引資活動平臺。
第四條各級政府要圍繞重點產業和產業集群、重點開發區和特殊功能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及區域發展重點開展招商引資活動,科學制定招商引資規劃。
第五條發布招商引資項目及活動擬簽約項目要組織有關部門會審,項目會審前要先征詢項目所在市縣區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環保、行業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的書面意見。
第六條加強對招商引資活動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活動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招商引資活動主辦單位應實事求是地編制活動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制定招商活動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對招商引資活動提出經費審核意見。
招商引資活動使用財政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達到限額標準的,應實行政府采購。
第七條招商引資活動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省直有關部門、市州、縣市區和國家級、省級園區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招商引資規劃,實事求是地制定年度招商引資活動計劃,并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報政府審定。
第八條報送招商引資活動年度計劃應附以下資料:
(一)招商引資規劃;
(二)年度計劃說明報告(包括各活動的主辦單位、地點、時間、規模、經費預算、活動內容及活動必要性和預期效果等);
(三)同級財政部門經費審核意見。
市州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招商引資活動計劃報省政府審定,同時抄送省商務廳。市州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招商引資活動計劃報市州政府審定。
第九條嚴格控制招商引資活動的規模、人數和成本,嚴格控制大規模、綜合性活動,取消沒有明確目標和實際效果的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條改進招商引資方式,精簡招商引資活動。充分利用國家級高端招商引資活動平臺,挖掘客商資源,以產業為主線開展考察、對接、洽談等活動。倡導點對點、小分隊等專業化、市場化招商,舉辦規模小、時效強、精準化的招商引資活動。不得在境內外同一地區相近時段舉辦重復性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一條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企業和中介機構在招商引資中的主體作用。鼓勵和支持各級各類開發區、商協會和相關企業開展自主性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二條招商引資活動應厲行節約,簡化形式,降低成本。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嚴禁搞形式主義、追求排場、鋪張浪費,不得入住豪華酒店、舉辦奢侈宴請、贈送高檔禮品,不得組織與活動無關的機關、企業和人員參加招商引資活動,不得以公款組織文藝演出,邀請明星、名人參加活動,不得以活動為由安排公務人員旅游。
第十三條加強境外招商引資活動管理,嚴格按外事管理規定控制出訪人數、國家(地區)數和在外停留天數,無實質任務需求不得順訪或經停其他國家和港澳地區。
第十四條招商引資活動主辦單位要嚴格把關,簽約項目的可行性、簽約金額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簽約、重復統計,客觀真實發布招商成果。
第十五條市州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應向省政府報送活動總結報告(附簽約項目清單),同時抄送省商務廳、省統計局、省經協辦。市州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舉辦的招商引資活動,應在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市州政府報送活動總結報告。
第十六條加強招商引資活動簽約項目后續跟蹤管理,提高簽約項目履約率,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要密切跟蹤招商項目的落地建設情況,認真做好項目實效評估。
第十七條各級監察、財政、發改、商務、經協、統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招商引資活動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資金到位率和項目履約率的考核,對擅自舉辦活動或項目不實、夸大成果等弄虛作假的,以及借舉辦活動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