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政策
(一)凡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市政府批準的企業,前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八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省定年限減免部分,由市財政返還。
(二)從事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在規定免、減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財稅機關批準,可在第六至第十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三)凡設在宜賓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三年免征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十年免征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減免稅期滿后企業納稅仍有困難,報經企業所在地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減、免期限。
(四)外商投資企業利用經營所得利潤用于購買房地產、汽車等固定資產投入可減半征收購值稅;如興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用于擴大生產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五)外商投資興建的高速或高級公路,其車輛通行費應繳納的營業稅,由市地稅局組織征收,由市財政局統一集中在外商投資回收前返還外商或投資于其他高速或高等級公路建設;對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外商投資收回前由市財政集中全額返還。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減稅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總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企業所得稅減按百分之十征收;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總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稅。
(七)注冊地在市內南岸、舊州兩個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投資于農業開發和副農產品深加工及出口農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在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財稅機關批準,在以后的五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土地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在宜賓市獲取土地使用權,且用地性質屬經營性的,埸地使用費按國家規定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繳納;如用地性質屬農業、科教、衛生以及水利、交通基礎設施的,免征埸地使用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埸地使用費從企業用地第三年起計繳,滿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計繳,半年以下免繳,埸地使用費從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收繳,五年內費額不變。外商投資企業埸地使用費標準每五年可視情況調整一次,一年性繳納十年以內費用的,在有效期內不作調整。
(三)從事公路、港口碼頭建設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同等條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線、港區開發房地產、經營服務設施和從事公路、水路運輸的優先權。
外匯管理和信貸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宜賓市境內任何有權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可根據經營需要,向境外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籌措外匯資金,不受貸款規模的限制。外方分得的合法外匯利潤可依法匯往境外,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商品所需流動資金,宜賓市各級銀行視同國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同等對待,給予信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