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尊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在該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均按國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技術改造項目,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四)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及其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按國家規定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六)積極支援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設備進口業務,在減免稅貨物審批上,海關憑相應項目審批機構出具的《項目確認書》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七)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財稅(2001)202號文件規定范圍,凡屬《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以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列明的項目(詳見稅務行業網),且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全年總收入70%以上的,2001年至2010年,其所得稅按15%稅率征收。
(八)按政策規定,屬于法定減半征收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半征收期內企業所得稅按7.5%征稅;其中屬于“兩型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法定減半征收期結束后,需繼續減半征收的,按10%的稅率征收。
(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筒稱法定減免稅期)。
(十)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后,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一)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型企業,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后,再延長3年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金在我省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十三)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在我省直接再投資新建、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十四)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經營期在10年及其以上的,前5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繳地方所得稅。
(十五)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可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六)外國投資者利用荒山、荒地、荒灘搞農業科技開發項目的,從有收入之年起,免征農業稅5年。在荒山、荒地、荒灘上開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從有收入之年起,免繳農業特產稅3年。改良草地、牧場、草種、畜種的,享受3%的牧業稅優惠稅率。(十七)向《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項目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經營期內免繳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因特殊原因需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十九)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十)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