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優惠政策
1、主要優惠政策條款。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耕地占用稅、灌水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內容見下表。
①交通限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麻油運營和管道運輸企業;電力限從事電力運營企業;水利限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洪水、水資源保護、水電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郵政限從事郵政運營企業;廣播電視限從事廣播電視運營企業。上訴項目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優惠。
②中部、東部外商投資交通、電力、水利生產性項目,可按外商投資“生產線企業”的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③限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耕地。
④《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除外。
⑤“一定條件”是指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轉讓技術等。中部地區外資優勢產業項目,享受外資鼓勵類產業項目的關稅減免優惠。
2、與中東部地區的比較,投資于西部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詳見第二部分)和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外來企業,其所得稅稅負較之中部、東部輕50%以上。
(二)土地優惠政策
1、主要優惠政策條款
(1)依法出讓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并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可以申請續期。
(2)是建設項目用地,如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繳土地補償費。
2、與中東部的比較,以上優惠是國家對西部地區的專項扶持政策,中東部地區省市不享受。
(三)礦產資源優惠政策
1、主要優惠政策條款
(1)符合條件的勘查、開采者,可以減免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第一年免繳,第二至第三年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減繳25%(開采礦山的,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2)探礦后依法開采的,允許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
(3)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享受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1年,減半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2年的政策。外商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享受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5年的政策。
2、與中東部的比較,以上優惠也是國家對西部地區的專項扶持政策,中東部地區省市不享受。
(四)放寬利用外資的條件
1、主要優惠政策條款
(1)將外商投資銀行、商業零售企業的試點,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對外資在西部地區經營人民幣業務、設立保險機構、興辦中外合資旅行社、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予以一定優惠。
(2)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商業項目,經營年限可放寬至40年;注冊資本可放寬至3000萬元。
(3)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一般放寬到中方出資比例的120%,外商獨資項目擴大到外方注冊資本的100%。對滿足一定條件的鼓勵類項目(詳見第二部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與中東部的比較中東部地區已有外商投資銀行業、零售業等的試點,允許在西部地區進行相應的試點是加快西部地區開放步伐,對中東部地區的跟進。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商業項目,經營年限放寬至40年,比東部地區延長10年;注冊資本放寬至3000萬元,比東部地區降低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