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1、對生產性外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呂產值達到當年企部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以上有關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5、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其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由國務院批準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對于在農業、科研、能源、交通運輸以及在開發重要技術領域等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使用費,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還可以免征所得稅。
(二)再投資退稅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部分己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外國投資者在市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優惠政策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在我市境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其自用的不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五)耕地占用稅優惠政策
對“三資”企業從事生產性項目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