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內對外開放,改善和優化景洪市投資環境,吸引和鼓勵外來投資者到我市投資置業,加強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景洪外向型經濟發展,加快現代綠洲新景洪建設,根據國家、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景洪市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以下簡稱《優惠政策》)。
第二條本《優惠政策》所指的外來投資者是指省內外、國外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優惠政策出臺后到我市注冊的外來投資企業。本《優惠政策》不包括房地產項目。
第三條鼓勵投資領域包括交通、新能源、工業、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商貿、旅游、城鎮和市政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生物資源開發與創新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
第四條凡到我市投資的外來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土地優惠政策:
對投資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基礎設施等社會公益項目及國家和省鼓勵投資的生產項目用地的外來企業,可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土地補償費按合法取得成本核算收取。
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提供土地。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周到服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使投資者滿意地獲得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外來投資企業除依法繳納國家法定稅費外,給予以下財政扶持政策:
對外來投資企業,年納稅在50—100萬元的(繳入市級金庫部分),市政府3年內每年對企業負責人給予市級財政所得部分8%的獎勵;年納稅在100—500萬元的,3年內每年對企業負責人給予市級財政所得部分10%的獎勵;年納稅在500萬元以上的,3年內每年對企業負責人給予市級財政所得部分15%的獎勵。
第六條除給予土地優惠政策、財政扶持政策外,外來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其它優惠政策:
對外來投資企業在辦理企業驗資、注冊登記時降低準入門檻,市屬各部門應當依法行政、誠實守信,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保障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辦理其它手續時,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法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第七條對外來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行市級副處級以上領導一對一掛鉤聯系制度,建立外來投資工作協調會議制度,認真研究和協調解決外來投資企業建設、生產和經營中遇到的問題。
第八條實行行政問責制。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行政、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行政行為發生過錯,投資者有權投訴。凡行政不作為,無故拖延、違規作為、玩忽職守或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成立由市長為組長,人大主任、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為副組長,市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國土、商務、旅游、環保、規劃、建設、工商、稅務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景洪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州對外開放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利用外來資金的重大部署,分析、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資工作運行機制和利用外資的相關政策、規章制度,努力改善和優化投資環境,營造“親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景洪市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景洪市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由景洪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