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現代化港口旅游城市建設和新漁村建設,現就鼓勵和推進旅游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項目建設
1、精心編制實施《洞頭縣旅游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相關部門制訂和修編與旅游產業相關的規劃時,要與全縣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全縣旅游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做好銜接。
2、積極培育旅游新業態發展,加快國際郵輪泊港、對臺旅游項目及低碳旅游項目的規劃建設,開發對臺海上客運直航郵輪、游艇垂釣、休閑度假及海陸環島兩棲游等海洋旅游產品。投資專業垂釣游艇在洞頭注冊并組織經營正常納稅的企業,購置第一艘垂釣游艇,按投資總造價的6%予以獎勵,購置第二艘起,按投資總造價的10%予以獎勵,單艘垂釣游艇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高端國際賽事配套項目建設、對臺海上客運直航郵輪、高檔酒店、高檔休閑娛樂項目、度假村(區)開發等實行“一企一策”政策。
3、凡在洞頭縣境內開發建設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新景區、景點,一次性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從企業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繳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從事開發建設旅游項目一次性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旅游景區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一次性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按《洞頭縣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4、實行稅費優惠,支持旅游產業發展。旅游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稅務部門審核后,報上級稅務部門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相關稅費。新辦的旅游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5、對經旅游行政部門評定的旅游星級飯店參照工業企業用水、用氣、用電價格,實行“工旅同價”。旅游企業的綠化用水、用電不高于一般工業企業的收費標準。
二、重點拓展鄉村旅游
6、積極引導鄉村旅游發展,鼓勵百姓轉產致富。鄉村旅游發展建設涉及集體土地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快從簡給予辦理審批手續。
7、鼓勵發展百姓旅業和海鮮大排檔,大力提高旅游接待能力。規劃、國土、公安、消防、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從快從簡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旅游景區內農民以自己房屋提供給游客臨時住宿的,按照出租房進行管理,游客住宿登記以村為單位,集中登記和輸入網絡。鼓勵利用百姓閑置房屋開辦具有一定規模的經濟型飯店,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8、市級以上(含市級)認定的農(漁)家樂特色示范村的農家旅館、農家餐館水電價參照居民用電、用水價格予以適當補助。
三、積極開展創強創優
9、增加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除按照《中共洞頭縣委洞頭縣人民政府關于建設旅游經濟強縣的實施意見》(洞委發〔2008〕2號)要求,縣財政每年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外,應根據旅游宣傳促銷、旅游規劃編制、重大旅游項目策劃、重點旅游項目引進、重大旅游活動舉辦的需要逐年增加必要的經費。
10、加大海島旅游基礎設施的投入。各景區的門票收入除支付相關單位分成和景區管理工作必要的費用支出外,其余部分全額返回風景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入景區資源保護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
11、加快旅游交通指示系統的整體籌劃。城管、交通、旅游、公安交警、質監等部門要統一協調,按照《旅游景區(點)道路交通指引標志設置規范》進行標志設置,并列入非重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展旅游交通換乘和觀光巴士營運網絡,每年由縣財政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扶持旅游集散中心的配套設施建設和旅游換乘中心的運營。
12、加大旅游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景區環境質量,凡涉及旅游景區、漁家樂等項目的環?;A設施建設,按設施建設總投入的5%-10%予以補助。
13、鄉鎮、村居新獲省級旅游強鎮、省級特色旅游村評定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旅游景區(點)、度假村(區)新獲國家2A級、3A級、4A級、5A級旅游景區(點)認定的,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15萬元、30萬元;旅游飯店通過國家級、省級綠色飯店認證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的獎勵;新評為五星、四星、三星級賓館飯店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新評為三星、二星級品質旅行社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
14、對引進重大旅游項目、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評出旅游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對獲評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