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提高招商引資實效,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興建項目且具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 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對我市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首期50%土地出讓金后,剩余土地出讓金可在1年內分期繳付;對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前五年租金可按20%—50%獎補企業,支持企業發展。
第四條 財政扶持
(一)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從產生稅收之日起,由市、縣(區)分別根據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獎勵企業,第四年至第六年按50%獎勵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
(二)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生態畜牧業建設和農畜產品深加工,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投產后五年內由市、縣(區)分別按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40%獎勵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三)投資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體育等公益性事業的,自營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市、縣(區)分別按其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40%獎勵給企業,用于改善企業公共設施。
(四)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項目,自營業之日起,三年內由市、縣(區)分別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五)對新建的連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等,投入在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自營業之日起兩年內,由市、縣(區)分別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獎勵給企業。投入在1億元—2億元(含1億元)的,自營業之日起兩年內,由市、縣(區)分別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0%獎勵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六)在安順市注冊的企業主板上市成功后,根據企業產生的實際貢獻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1200萬元人民幣,獎勵由市、縣(區)按收入分成比例獎勵給企業。
(七)對來我市新設或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市級分支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的三年內,由市、縣(區)按其實際繳納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給予補貼;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內,由市、縣(區)按其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0%給予補貼。
第五條 收費優惠
(一)投資者辦理其投資所需行政審批手續發生的費用一律實行零收費(按規定要向國家和省繳納的費用以及非行政服務收費除外)。涉及市、縣(區)的其它各種收費項目,一律以公布的最低標準收取。
(二)投資者投資購買停產、半停產、破產企業,免收房產交易服務費。
第六條 人才待遇
(一)對入駐我市的金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大型企業總部高管人員、核心骨干技術人員,5年內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縣(區)留成部分,由縣(區)財政全額獎勵給個人。
(二)對外來投資者、企業家、管理人員、專業人才及其家屬在就學、就醫、就業、社會保障、戶口遷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務等方面提供優惠待遇。
第七條 重大項目“一事一議”
對具有戰略性、引領性作用以及發展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的重大項目,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可在享受全市相關投資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按照“市級統籌、縣(區)為主、集中支持”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在資金、配套服務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八條 入駐黃果樹風景名勝區、龍宮風景名勝區的企業,不在本辦法之列,具體優惠辦法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單獨研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兌現國家、省、市、縣(區)相關政策時,按照“從優兌現、不重復享受”原則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下發的《安順市招商引資優惠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