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政策
1、撫順市人民政府有權審批總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不含30OO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總投資額在3O0O萬美元(不含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級發展計劃部門初審,報上級部門審批。對國家鼓勵類,并且外部條件能自行平衡,無需國家協調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級發展計劃部門自行審批,并報上級發展計劃部門備案。審批單位在收到上報文件后,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或批復、轉報。
2、撫順經濟開發區、勝利開發區,為省級開發區,享受市級審批權限。其他三縣、四區享受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不含30O萬美元)國家鼓勵類、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
二、出資政策
1、投資比例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額一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5%。
(2)以技術作價投入的外商投資額,其技術作價值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并應有相應的實物或資金作投資。
2、注冊資本
(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0%。
(2)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l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5O%。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合作期限
(1)一般項目的合營期限為10~30年。對于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合營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
(2)對于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長合營期限,應根據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期限確定。
(3)對于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三、涉外稅收政策
1、企業所得稅
對于從事機械制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醫療器械、制藥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水利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生產性企業,在上述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O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稅率征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企業所地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稅,第六至第十年減半征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征稅、減稅期滿后,經過企業申請,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在以后的10年之內可以按照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減征15%至30%。
2、給予一些特定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法定免稅、減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銷售額達到當年企業產品銷售總額7O%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稅。其中,根據有關規定已經按照l5%的稅率征稅的企業,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稅。
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法定免稅、減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之內減按15%的稅率征稅。
四、其他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在市立醫院就醫者,經外經貿局證明,按國內醫療收費標準執行。
2、凡被確定,并經實屬考核的產品出口、技術先進型外商投資企業,除按國家規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費用、住房補助基金外,免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類補貼。
3、在撫的外商投資者均受撫順市公安局規定的《保護外商合法權益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