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大做強優勢產業,按照“規模投資、強力扶持、打造集群、引領發展”的原則,引進戰略投資者,促進新項目落地、老企業裂變、開發區發展,特制訂此優惠政策。
除工業裂變項目以外,單純的煤炭開采、洗選、房地產開發項目不享受本政策。
一、園外項目優惠政策
(一)財稅政策
1、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的額度的30%扶持。
2、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60%扶持。
3、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1億元)至5億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50%扶持。
4、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含5億元)以上,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別按50%扶持。
(二)土地政策
按繳納土地出讓金扣除各項繳省、政策性計提及土地整理費用后,地方實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支持資金按開工、竣工、實現稅收貢獻三階段撥付,即開工時撥付50%、竣工時撥付25%、實現稅收貢獻時撥付25%。
1、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按30%給予扶持。
2、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按60%給予扶持。
3、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1億元)至5億元,按90%給予扶持。
4、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含5億元)以上,按100%給予扶持。
(三)規費政策
1、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1億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繳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一年、第二年分別按50%扶持。
2、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企業基本建設期間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按市政府14屆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相關精神執行;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繳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一年、第二年分別按100%扶持。
二、裂變項目優惠政策
鼓勵現有企業通過盤活存量,優化增量,實現產業裂變升級。異地新建設項目按建設地點不同,分別享受園內、園外關于土地和規費的扶持條款。
(一)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級財政分別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50%扶持。
(二)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100%扶持,第二年按50%扶持。
(三)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1億元)至5億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別按50%扶持。
(四)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含5億元)以上,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級財政分別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別按50%扶持。
三、園區項目優惠政策
(一)入園條件
1、須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導向和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要求,符合園區發展規劃。
2、鼓勵引進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術、生物醫藥、綠色食品、節能環保、信息服務等戰略新興產業。
3、鼓勵引進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符合園區發展規劃的資源優勢產業、延伸產業和高附加值產業項目。
4、入園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5000萬元(石墨產業園必須入駐石墨深加工企業,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億元)。
5、入園項目投資強度、土地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要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以上。
6、入園項目必須提交項目建議書,明確項目投資額、投資強度、建設期及達產達效時限,并與園區管理部門簽訂入園協議,作為兌現園區政策的依據。
7、本政策中的園區是指雞西經濟開發區內的產業園區;其他產業園區可參照本政策執行。
(二)財稅政策
1、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的額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按50%扶持。
2、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至5億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級財政分別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分別按50%扶持。
3、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含5億元),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別按50%扶持。
(三)土地政策
按繳納土地出讓金扣除上繳國家、省級部分及土地收益基金后,地方實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支持資金按開工、竣工、實現稅收貢獻三階段撥付,即開工時撥付50%、竣工時撥付25%、實現稅收貢獻時撥付25%。
1、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按80%給予扶持。
2、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1億元)以上,按100%給予扶持。
3、土地收益基金返給園區,用于園區土地整理。
(四)規費政策
企業基本建設期間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按市政府14屆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相關精神執行;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繳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一年、第二年分別按100%扶持;經營性收費2年內執行最低收費標準;屬于省級以上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執收部門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減免。
(五)服務管理
1、鼓勵金融機構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金融服務部,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項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貸、結算等金融服務。
2、對入駐園區的企業,項目審批按照《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工作方案的通知》(雞政發[2013]4號)文件執行。
3、相關部門對園區內企業進行檢查,須向園區管理部門申報,園區內企業應繳納的各項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政府規費統繳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統一組織征收,園區管理部門配合進行,納入規費統繳范圍內的執收單位不得單獨到企業收取費用。
四、高新企業優惠政策
經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財稅政策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3、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別按50%扶持。
(二)土地政策
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繳納土地出讓金扣除各項繳省、政策性計提及土地整理費用后,地方實得部分的100%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支持資金按開工、竣工、實現稅收貢獻三階段撥付,即開工時撥付50%、竣工時撥付25%、實現稅收貢獻時撥付25%。
(三)規費政策
企業基本建設期間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按市政府14屆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相關精神執行;企業投產經營之日起繳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一年、第二年分別按100%扶持。
五、總部經濟優惠政策
國內外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的,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認定條件
1、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在我市稅務部門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投資或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個,其中不少于2個為市外企業。
4、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的比例不低于20%。
(二)總部規模
1、化工、機械、食品、生物、材料業等資源精深加工企業總部、地區總部,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5億元,在我市累計投資總額不低于2億元。
2、金融業總部母公司資本金總額,銀行和保險機構不低于30億元,證券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不低于6億元。
3、商貿、物流企業總部、地區總部,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元;旅游、會展、信息服務、咨詢、中介及其它行業總部、地區總部,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元。
(三)財稅政策
經審查確認總部資格并簽訂連續經營10年以上協議的,由同級財政比照企業當年新增稅收(教育附加稅、城維稅除外)地方入庫部分額度的80%扶持5年。
六、“飛地經濟”分享辦法
“飛地經濟”是指在符合雞西市產業布局基礎上,從雞西行政區域外引進新落戶我市,且落戶地為非招引項目政府所在地的項目;區域內不同行政區間遷移的項目。在兌現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后,實行收益分享。
(一)稅收分享。“飛地”項目的稅收(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實行按比例在兩級或同級政府之間分享。分享比例為,第1-第2年,企業稅收100%歸招商縣(市)、區(或者市級);第3-第4年,企業稅收由項目落地行政區與招商縣(市)、區(或者市級)按3∶7比例分成;從第5年開始,按5∶5比例分成,或者按“一事一議”原則確定。
(二)指標核算。GDP、固定資產投資、招商引資到位資金、工業增加值、產品銷售收入、進出口總額等主要經濟指標,按稅收分享比例或雙方商定比例進行核算,分別納入飛地項目所在地及招商縣(市)、區(或者市級)考核口徑。
(三)年終調庫。每年12月15日前(企業當年稅收,繳庫辦理完畢),對兩級或者同級政府之間分享的稅收,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匯總清算,報市政府審批后,協調銀行、稅務等部門予以調庫。對年底未能進行更庫調整的,則全口徑稅收在屬地全額體現,市財政通過年底結算方式,對兩級或者同級政府財政劃轉應分享的地方財力。在年底考核時,按確定的分享比例將企業上繳的稅收收入,核算計入到招商縣(市)、區(或者市級)的收入考核數當中。
七、兌現政策相關要求
(一)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經營年限不低于10年,期間變更企業法人主體的,收繳優惠政策收益。
(二)裂變升級項目以兌現政策前兩年應繳稅金的平均值為基數,改擴建項目尚未完全投產達效的以上年度應繳稅金為基數,自投產達效之日起,由同級財政按照企業裂變產生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