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懷寧縣工業項目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為強化我縣招商引資工作,進一步明確招商引資工業項目在準入、用地、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內容,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招商工作的意見》(皖政〔2017〕70號)、《安慶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慶辦發〔2018〕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新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工業主導產業(新材料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綠色食品加工產業)、配套產業及其他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類項目:
(一)合同約定固定資產投資額6000萬元以上的單個工業及配套產業項目。
(二)合同約定固定資產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三)兼并重組縣內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四)年稅收貢獻10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上的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的租賃項目。
第二條 分期投資的項目,分期確定支持政策。一期項目竣工投產后,啟動同類二期或配套項目建設時,二期項目可與首期項目捆綁享受支持政策,三期及以上比照執行。
第三條 用地及規劃要求
(一)土地供應
1.縣經開區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原則上6000萬元以上(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可單獨安排供地。經開區工業用地達到“七通一平”(水、電、路、路燈、公交、無線網絡、有線電視、土地平整)要求。
2.急需用地的優質項目可探索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解決用地;鼓勵企業通過租賃、兼并重組等途徑解決生產經營場所。
3.分期投資的項目,一次規劃,分期供地。
(二)土地出讓。按縣政府核準地價掛牌出讓。
(三)規劃要求。建筑容積率≥1.0;建筑系數(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構筑物及堆場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40%,其中堆場占地需作出特殊說明;綠地率不大于15%,超出15%應作出說明;項目用地范圍內行政辦公、研發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計容建筑面積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0%。
第四條 主要指標
(一)開竣工時限。供地類項目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原則上3個月內須開工,竣工后3個月內須投產。投資0.6億元-1億元(含)的項目自開工到投產時間不超過12個月,1億元-3億元(含)的不超過18個月,3億元-5億元(含)的不超過24個月,5億元以上的視情商定。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
租賃類項目交房后2個月內須開展廠房裝修,5個月內須投產,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
(二)投資強度。縣經開區新建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于150萬元/畝。
(三)稅收貢獻。縣經開區新建工業項目(不含租賃類項目)按土地證載面積計算,項目竣工投產1-3年內畝均稅收貢獻不少于3萬元/年(含設備抵扣),4-6年內入庫稅收不少于6萬元/年,第7年(含)以后入庫稅收不少于10萬元/年。
第五條 政策支持
經驗收履約的工業項目,除享受縣政府出臺的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降低成本、技術創新等支持工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外,視投資規模、稅收貢獻和項目質量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財政貢獻支持
1.供地類項目
企業竣工投產畝均稅收達到合同約定后,自企業投產之日起5年內每年給予財政貢獻支持,其中前3年以企業當年稅收貢獻地方所得的100%為標準予以補助,后2年以企業當年稅收貢獻地方所得的50%為標準予以補助。
企業在合同約定建設期內按時建成投產后,以建設期內所繳納的土地使用稅為標準,給予企業等額獎勵。企業建成投產后,實行土地使用稅獎補政策。縣經開區企業土地使用稅畝均稅收高于6萬元的,畝均稅收每增加1萬元獎補1元/㎡(如畝均稅收達7萬元,獎補1元/㎡),獎補最高不超過4元/㎡(含)。獎補政策次年元月份兌現。
2.租賃類項目。對年稅收貢獻達到100萬元(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類60萬元)以上租賃類工業企業,在企業租賃期內前3年,每年以企業當年稅收貢獻地方所得的50%為標準給予支持。
(二)進出口獎勵。對企業新增出口額(當年新發生出口實績視同企業新增出口)給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幣,下同)的物流費用補助;對不超過上年出口額(不低于100萬美元且全年進出口額未下降)的部分給予每美元0.01元的物流費用補助。同一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對企業進口列入《安徽省重點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和產品目錄》的產品,進口額不低于50萬美元的,每美元補助0.03元;對企業進口未列入《安徽省重點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和產品目錄》的產品,其進口額在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的、每美元補助0.02元,超過1000萬美元的、每美元補助0.03元,同一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三)出口退稅資金池支持。縣財政設立出口退稅資金池,對企業出口應退未退稅款提供周轉金借款,以支持企業資金周轉。在企業提供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由縣主管部門一個月內審核完成,并兌現給企業。
(四)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對縣經開區供地類項目,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大小給予基礎設施建設一次性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企業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總額。固定資產投資0.6億元(首位產業0.3億元)-1億元(含)的,給予每畝5.4萬元補助;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3億元(含)的,給予每畝9萬元補助;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的,給予每畝10萬元補助。項目開工撥付30%,生產性廠房全面封頂撥付30%,竣工投產后根據固定資產驗收結果審核兌現余下部分。
(五)標準化廠房建設補助。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供地類項目,自建自營的標準化廠房地上第二層按100元/㎡、第三層按150元/㎡、第四層及以上按200元/㎡的標準分層給予一次性補助。在標準化廠房全部封頂后撥付50%,項目竣工投產后據實兌現余下部分。
(六)設備補助。對企業新購置的生產性設備(含企業對整體設備、技術、工藝進行改造升級而購買的軟件包,下同)給予投資額15%的一次性補助。對獲得省級綠色工廠、智能化工廠、數字化車間的企業以及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的工業企業,給予企業設備投資額18%的一次性補助。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智能化工廠、數字化車間的企業以及進口符合國家鼓勵類設備、“中華老字號”、中國質量獎的工業企業,給予企業設備投資額20%的一次性補助。同一企業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只兌現其中一項獎勵。
(七)融資支持
1.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開展“稅融通”業務。“稅融通”貸款需要縣擔保公司擔保的,企業無需提供反擔保抵押物,貸款利率上浮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利率的20%,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稅融通”單戶企業融資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根據企業納稅信用級別,按其近兩年年平均納稅額的1-5倍核定。融資額度一年一核,一個年度內可循環使用。
2.對大項目給予貼息補助。對固定資產投資額1億元以上、科技含量高、財政貢獻率大、能夠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經濟效益顯著的重大工業項目進行銀行貸款利息補貼。所建項目經審核達到投資合同約定的條件,可按企業實際貸款額(不超過企業生產設備總投資額70%)的一年期銀行貸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現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予貼息補助,貼息期限最高不超過兩年。
3.設立中小微企業續貸過橋資金。
(八)上市(掛牌)支持。鼓勵企業上市(掛牌),開辟“綠色通道”,按照成本全覆蓋原則支持縣內企業上市(掛牌)。
(九)涉企收費支持。新入園單獨供地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超過6000萬元(含)以上的,補貼各項報建費用20萬元;投資6000萬元以下的,補貼各項報建費用10萬元。上述補貼企業在項目正式開工建設后,基礎工程達到±0以上即可申請兌付50%報建費用;項目竣工后,兌現剩下50%報建費用。
(十)一事一議。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除享受本條支持政策外,還可通過基金支持、物流補助、廠房代建及員工培訓補助等給予支持,其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一事一議”。
第六條 兼并重組及僵尸企業處置
(一)對縣內重大工業企業資產重組的,在新企業投產后,以股權轉讓登記有關稅收地方留存部分為標準,實行等額補助。對收購兼并現有重大工業企業繼續辦廠的,在新企業投產后,以其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繳納的稅收地方留存部分為標準,實行等額補助。
(二)收購重組現有企業并新建標準化廠房的,參照標準化廠房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三)對縣經開區內的僵尸企業,縣稅務部門、各融資平臺依法依規申請法院執行。僵尸企業處置時,原企業不享受各類政策支持(現行支持僵尸企業資產盤活政策至2018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
第二章 首位產業支持政策
第七條 本政策所指的首位產業是指以先進高分子材料、新型金屬材料、先進碳材料等為重點的新材料產業和以智能成套設備、汽車零部件及配套服務、關鍵基礎零部件等為重點的高端裝備制造產業。
第八條 政策支持
首位產業除享受本政策第一章的支持政策以外,還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搬遷補助。對企業主要生產線或重大設備搬遷至我縣的,給予實際物流費用、設備安裝調試費用和人才安置費用補助,在設備投入使用后據實審核兌現,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重型設備另行商議。
(二)物流補助。企業投產后前3年,分別按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落戶企業在懷寧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統計的數據為準)的3‰、2‰、1‰給予物流補助。單個項目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在次年元月審核兌現。
(三)設備補助。首位產業企業新購生產性設備,在享受第五條設備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再提高3%進行補助。
(四)生產員工培訓補助。對年稅收貢獻60萬元以上的首位產業類企業,由企業內部培訓機構或委托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對新錄用人員進行技能培訓的,按8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助;對員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根據員工培訓后取得的中級工、高級工、技師職業資格證書人數,分別按1000/人、2000元/人、3500元/人標準給予補貼。
(五)產業基金支持。縣政府設立5億元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對固定資產投資大或補充產業鏈空白的成長性好的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類項目,通過投資入股等方式提供最高2000萬元的引導基金支持。
(六)租賃類項目。租賃縣經開區生產性廠房且年稅收貢獻不低于20萬元/k㎡或年出口創匯150萬美元/k㎡的項目。
1.租金補助。按前3年已繳納的生產性廠房租金予以等額補助;以上一年為基數,若前3年稅收貢獻或出口創匯年均遞增20%以上時,其租金補助可再延長兩年。
2.裝修補助。對企業生產性標準化廠房視情一次性給予裝修補助。萬級潔凈車間廠房縣政府補助400元/㎡;經省認定的千級潔凈廠房補助500元/㎡,百級(含A級GMP廠房)補助1000元/㎡。在企業竣工投產后審核兌現,本項補助可重復享受省、市同類支持政策。
(七)“一事一議”。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或年稅收貢獻1000萬元以上的首位產業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章 項目準入與政策兌現
第九條 項目準入
單獨供地和“一事一議”類項目須嚴格按照準入流程開展項目考察、項目預審和合同審查等。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開展招商項目準入日常工作(入駐縣經開區項目,由縣經開區牽頭負責)。項目準入意見和投資合同須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或經開區項目準入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條 項目驗收
項目竣工后,由企業申請,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和縣直相關單位,對項目建設、合同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驗收結果作為投資方享受支持政策的依據。驗收時固定資產投資額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為準(不含政府獎補資金)。
第十一條 政策兌現
入駐縣經開區的企業,由縣經開區負責政策審定兌現。入駐鄉鎮的企業,政策審定兌現由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承辦。重大項目支持政策經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審定后,提交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若企業弄虛作假套取獎補資金,已經兌現的,全額予以追回,并追究企業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 凡來我縣投資興辦的招商企業,享受以下服務保障。
(一)全程代理制度。凡來我縣投資的客商辦理行政審批(許可)手續,在提供相關法定前置資料和手續的前提下由項目引進單位或幫扶單位全程代理,在我縣規定的工作日內辦結。對超過縣級審批權限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協助辦理。
(二)聯系幫扶制度。重點項目建立縣級領導、項目落戶地單位、引進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聯合服務機制。引資單位和聯系幫扶單位要明確專人駐企幫扶;縣領導每月現場辦公,解決項目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三)安商親商制度。外商企業投資者、職業經理人和股東在居住、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其子女義務教育階段上學可自主選擇縣城公辦學校入學就讀。
(四)營商環境評議制度。由縣紀委監委、縣委縣政府督查室牽頭,在投資超億元的企業設立經濟環境監察點,定期征求對行政執法和管理部門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執法行為及政策落實情況的意見,并實行匿名評議,其評議情況作為政風行風評議的一項重要依據。
(五)投訴必究制度。加大企業投訴查處力度,對外來投資者的投訴查辦24小時內啟動、7天內辦結,對典型案例由新聞媒體曝光。被外來投資者投訴的單位,經查實無誤且違反相關規定的,列為“不作為慢作為”單位,情節嚴重的由縣紀委、監察委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 約束機制
第十三條 工業項目支持政策要與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時限、規劃要求和相關經濟指標等掛鉤實行雙向約束,以確保實現項目建設及經營目標。
(一)財政貢獻制度。若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差額部分由企業繳納違約金補足,違約金由合同責任主體或授權單位負責收取。若企業拒不繳納違約金以補足差額部分時,不予兌現財政貢獻支持等相關政策。
(二)投資約定制度。經驗收審核企業在約定的時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達不到合同約定的,終止兌現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等政策,已兌現的依法追回。因投資不到位造成土地閑置的,由相關部門按土地管理規定及時處置,必要時視情啟動退園機制。企業退出園區時其已享受的有關獎補資金依法追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政策所稱稅收貢獻指企業實際繳納的各項稅收,不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務查補稅收、稅收罰款及轉讓股權或資產繳納的稅收。具體以懷寧縣稅務部門核定的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本政策所稱開工指企業按批準后的規劃方案里所有廠房工程基礎出正負零;竣工指企業用地紅線圖內生產性廠房全部建成且主要設備安裝到位;投產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且產生首次稅收。
第十六條 本政策所稱僵尸企業指連續2年主營業務年收入低于500萬元(不含)或年畝均稅收低于1萬元(不含)的供地類企業(經開區認可入園的租賃企業可合并計算) 。以上數據以縣稅務部門提供為準。
第十七條 本政策只兌現給合同約定在懷寧縣注冊的單一項目公司;同一項目成立多個項目公司的,支持政策上限不超過該項目獎補總額。
第十八條 同一項目符合省、市和本政策相同支持政策時,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單個項目所有獎補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產后8年內產生的稅收貢獻地方所得總和。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逃抗騙稅款、重大安全及環保違法行為、因欠薪引發群體上訪等情況的,取消當年度企業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懷寧縣創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試行)》(懷政辦發〔2015〕3號)等工業項目招商引資政策同時廢止。實施前已落戶企業以合同約定為準。落戶縣綠色食品加工產業園符合條件的項目享受縣經開區同等優惠政策。落戶鄉鎮工業集中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政策由縣招商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國家法律政策執行。
注:內容選自懷政發〔201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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