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心目的,從開始獲得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
2、外商投資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經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企業所得稅。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心目的,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3、外商投資設立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性項目或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經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技術先進性企業在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
5、產品出口性企業在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值占企業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可繼續減半征收。
6、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于一般性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7、外商設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的增值稅。
8、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承接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免片本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或加工復出口貨物,可享受出口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政策。
9、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征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各進口環節增值稅。
10、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所得額。
11、凡進入樂清市中心工業園區內的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有關規費減免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