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激勵任城區內外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加快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步伐,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任城實際,特制定以下優惠政策。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是指任城區內外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人士(以下簡稱引薦人),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引進的區外項目和資金。
第三條引薦人引進區外項目和資金,為任城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享受本規定的相應獎勵。外來投資者投資興辦的各類項目,須在任城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并申報繳納全部稅費,方可享受本規定的相應獎勵。
第四條對引薦人的獎勵以引進項目的貢獻及效益為依據。對引進或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采取一次性獎勵和跟蹤獎勵相結合的方式予以重獎。按照“誰受益,誰出資,不重復計獎”的原則,獎金由受益財政或受益單位支付。
第五條引進的各類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規定和任城區產業發展方向,堅持引進高新技術項目、“三資”項目、稅源項目和大項目的原則。
獎勵政策
第六條引進資金的獎勵
(一)引進無償資金,用于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按當年實際到位資金數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從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辦理的信貸資金及借款,或通過其它渠道引進的社會資金,用于城市或經濟園區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照實際使用數額的0.2%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
(三)下列引進資金情況的不予獎勵:
1、用于抗旱、防汛、救災、扶貧、社會救助、土地復墾、冷浸田及塌陷地治理等政策性或指令性專項撥款。
2、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用于本單位經費列支的款項。
第七條引進項目的獎勵
(一)引進農業龍頭企業并形成稅收的,按照兩周年內上繳稅金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自納稅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繳稅金區級實際留成部分的35%對引薦人進行獎勵;第二年按上繳稅金區級實際留成部分的25%對引薦人進行獎勵。引進農業龍頭企業未形成稅收的,按外方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對引薦人進行一次性獎勵。對已形成稅收的項目,引薦人可以選擇上述任意一種的獎勵方式。
(二)引進區外人員新辦工業項目的,或投資租賃工業企業并在該區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且申報繳納全部稅費的,按照兩周年內上繳稅金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自納稅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繳稅金區級實際留成部分的30%對引薦人進行獎勵;第二年按上繳稅金區級實際留成部分的20%對引薦人進行獎勵。在受獎年度內,年納稅額低于20萬元的項目不予獎勵。
(三)引進商貿經營型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引進區外新型服務業企業,并將工商、稅務變更到我區注冊登記,且申報繳納全部稅費的,按照兩周年內上繳稅金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自納稅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繳稅金區級實際留成部分的20%給予項目引薦人獎勵;第二年按上繳稅金區級實際留成部分的10%對引薦人進行獎勵。在受獎年度內,年納稅額低于10萬元的項目不予獎勵。
第八條引進港、澳、臺及國外資金興建“三資”企業,以及引進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年納稅額達到第七條受獎規定的,實行以下獎勵:
(一)按外方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5%對引薦人進行一次性獎勵。其中引進“三資”企業的,按外方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對引薦人進行一次性獎勵;
(二)自納稅之日起,每年按上繳稅金區級實際留成部分的2%對引薦人進行終身獎勵。項目引薦人有權對獎勵資金進行合法轉讓、繼承。
對引進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大項目的引薦人,安排其一名符合就業條件的子女或配偶在財政供養的單位就業。
第九條提報招商信息的獎勵
對提供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投產項目的信息提報人,按外方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萬分之一給予一次性獎勵。
對投資者
第十條財稅獎勵政策
(一)凡在任城區新開辦的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經國家、省級科技部門鑒定的高新技術項目,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把實際上繳稅金區級留成部分的100%獎給企業(已經享受本政策規定以外土地出讓等優惠政策的項目除外)。
(二)凡在任城區新開辦的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的“三資”項目,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把實際上繳稅金區級留成部分的100%獎給企業(已經享受本政策規定以外土地出讓等優惠政策的項目除外)。
(三)凡在任城區新開辦的年納稅額30萬元以上的農業龍頭企業,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把實際上繳稅金區級留成部分的50%獎給企業。其中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根據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存量(使用期一年以上),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貼息補助,貼息補助期為一年,每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新建農業龍頭企業獲得國家、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凡在任城區新開辦的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的服務業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自納稅之日起,5年內把實際上繳稅金區級留成部分的15%獎給企業(已經享受本政策規定以外土地出讓等優惠政策的項目除外)。
(五)凡在任城區新開辦的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容積率符合規定的工業項目,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把實際上繳稅金區級留成部分的30%獎給企業(已經享受本政策規定以外土地出讓等優惠政策的項目除外)。
(六)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新建項目,參照濟任發〔2007〕20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用地優惠政策
(一)外來投資者可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達到投資強度規定要求的(省級園區內每畝不低于160萬元,其它區域內每畝不低于100萬元),可獲得區政府財政資金扶持。對工業項目和農業龍頭企業,按實際繳納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部分的100%給予資金扶持;對服務業項目實行“招、拍、掛”方式,按市場價格運作,對其中投資額較大的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資金扶持。
(二)鼓勵老企業通過嫁接改造,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進行合資合作經營,盤活存量低效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企業通過招商引資在原用地范圍內,新建和改擴建工業項目,其投資額度、建筑容積率等指標符合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不再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收費優惠政策
(一)凡在任城區投資興辦的各類項目,由項目引薦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共同辦理各種證照手續,實行“一站式”服務。
(二)投資新建項目,從立項、審批到開工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省規定的下限征收。
第十三條外來投資者在用水、用電、供暖、就醫和子女入托、入學、入伍、就業等方面,與本區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對完成新上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的大項目或新上項目年繳納稅金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安排其一名符合就業條件的子女或配偶在財政供養的單位就業。
第十四條鼓勵區內現有企業通過搬遷或合資合作進入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園區集中建設,符合相應規定的,享受上述各項獎勵和優惠規定。
獎勵兌現
第十五條實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兌現,由區督導考核中心組織考核認定,區招商局負責日常調度統計工作。
第十六條引薦人的確定辦法
(一)引薦人是指直接介紹投資者來任城區投資興辦各類項目和企業的區內外機構、單位和個人。
(二)一個引進項目一般只確定一名引薦人,實行一次性登記。確屬聯合引薦的項目由各引薦人協商比例,享受相應獎勵。
(三)引薦人須填寫《任城區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登記表》,經外來投資者出具證明、區督導考核中心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引進資金的獎勵辦法
引進資金到位后,由引薦單位或引薦人向區督導考核中心申報。區督導考核中心依據受益單位出具的證明、銀行票據、財政撥款文件、受益單位到帳憑證等有效證明,按規定程序審核報批后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引進項目的獎勵辦法
引進項目需提供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完稅憑證,其中享受固定資產投資優惠政策的,還需提供資金到位證明和固定資產投資憑證等相關資料。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由區督導考核中心按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認定,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后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對投資者優惠政策的兌現辦法
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的項目,由項目納稅人申報,分別由工商、財稅、金融等相關部門出具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完稅憑證、銀行到位資金證明、固定資產投資證明等相關資料,由區督導考核中心認定或評估,報區委、區政府審批后逐一兌現。
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繳納稅金是指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不含其他稅費。同一項目同時符合幾條獎勵政策的企業或個人,其獎勵按高限辦理,不重復計獎。本政策規定獎金以人民幣支付,引進外資或外資項目,折算成人民幣后進行獎勵,匯率以資金實際到位之日國家外匯牌價為準。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騙取獎勵的,責成有關部門追回全部獎勵資金,并報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獎勵資金先由區財政統一支付,然后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受益財政分別負擔。其中對固定資產投資億元以上進入“一區三園”建設的項目,獎勵資金由區財政支付。受獎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文件規定與本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區督導考核中心、區招商局負責解釋。